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明确监管银行制度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2 字体:【 】 【关闭窗口

 

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监管银行、各项目单位:

    为切实执行事前资助类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制度,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近期发现和暴露的监管银行项目执行问题,我委提出解决办法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项目单位垫款问题
   
按照事前资助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项目单位应该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者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进度、按用途分批向监管银行申请放款。如项目单位存在垫款,须待项目完工后验收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财务、技术专家在项目完工验收时,对垫款部分进行审核,确认款项是否用于项目建设,购买的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经验收无误后,主管部门应致函市财政委说明项目单位垫款情况及金额,市财政委将相关文件转交相关监管银行后,项目单位再凭主管部门盖章的验收报告向监管银行申请放款,以解决垫付资金问题。

    但是,从近期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反映的情况看,许多已验收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验收完工前已以自有资金垫款购买设备、支付项目材料费等费用,但业务主管部门在验收时并未对相关垫款资金予以确认,因此项目单位被监管银行拒绝放款。上述现象一方面导致许多正常开展项目的企业因垫款问题而未能如期获得财政资助资金,另一方面又导致财政资助资金未能真正发挥效应。

    为尊重实际情况,解决确因不了解监管银行资金管理规定或确因资金需求急迫而产生的垫款问题,真正让财政资金发挥支持企业发展的作用,经研究,我委决定对2016630日之前相关垫款项目进行统一甄别。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垫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请各业务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汇总报我委,我委将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结果通知监管银行放款。

 具体条件如下:

(一)财政资助项目已完成,已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二)垫款时间在合同签订后、验收完成前;
(三)用款凭证符合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要求;

(四)用款符合公开招标或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垫款项目单位于2016715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并标明具体监管银行网点,请各业务主管部门于730日前向我委汇总确认垫款情况,并将各项目的监管银行网点名称予以标明。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垫款项目,我委将按规定将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二、关于广东省科技项目异地单位合作款问题
   
目前广东省财政厅对深圳相关项目单位的资助经费,全部由我市业务主管部门 拨至深圳牵头项目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中。由于深圳牵头项目 单位的合作单位有部分为市外高等院校,而市外高等院校属预算单位,无法在我市开设异地监管银行账户。经研究,我委同意在符合用款条件的情况下,请监管银行按照项目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将市外合作高等院校或预算单位的资助资金,从深圳牵头项目单位的监管账户直接拨付至相关市外高等院校或预算单位。

三、关于清理多头开立监管账户问题
   
目前我委网站《监管银行名录》共有26家监管银行服务网点。按照监管银行的管理规定,一个项目单位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所有财政事前资助类资金应在同一个监管账户监管,原则上不得变更。请各项目单位抓紧对开立监管账户情况进行自查,有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账户的,于715日前致函我委,确定一个唯一监管账户。原则上以开立时间最早或离办公地址最近作为选择唯一监管账户的标准。各项目单位确定唯一的监管账户后,多开立的监管账户不再接受新的资助资金拨款,原有资助项目在提款完毕后即销户。自81日起,一旦再发生项目单位多头开立监管账户情况,财政部门将暂停该项目单位财政资金资助,直至该项目单位纠错为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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